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81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29055.37元以及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2、2022年8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因多起案件采取冻结措施。
3、2022年10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2年11月4日,本院赴乐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陵市迎宾路与园区××路××东北角房产两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鲁20**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5号、鲁20**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上述两处不动产已于2020年抵押,抵押权人为上海泰普星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海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在乐陵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而且自2021年开始,两处不动产已陆续被不同法院采取了69次查封措施。本院亦以本案对上述两处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
5、2022年12月2日,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12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