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某某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新疆天盛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4348号
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莲汶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盛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3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常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天盛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变电工***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晓  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