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82民初7323号
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莲汶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35279070。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德州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445141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7元,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