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亿美银泉经贸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7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亿美银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正阳路南段、迎宾路北侧001号楼01单元207号。
法定代表人:孙美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莲汶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亿美银泉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公司)与被申请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终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特变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亿美公司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已经构成违约。二审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令特变公司承担责任。2.就纳税税率是否由16%降低到13%,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合意,也就是针对税率条款,合同没有发生变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令特变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3.由于特变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其获利,而亿美公司遭受到同等数额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判令特变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是由于2019年4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政策发生调整所引起。双方当事人在所签合同中对因国家下调税率导致的货款差额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且税率下降是国家政策调整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亿美公司要求特变公司返还因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的税差额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判决对亿美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亿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亿美银泉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