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等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377号
上诉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上诉人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27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甘02民终7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271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697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28元,依法退回。        
审判长    李应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丽
书记员    杨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