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377号
上诉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上诉人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27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甘02民终7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271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697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特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28元,依法退回。
审判长 李应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丽
书记员 杨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