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破申11号
申请人: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40584R,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旻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逸、杨颖莲,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3204318G,住所地江阴市××路××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陆永敢。
申请人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电力公司)以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被申请人中昌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2019年9月30日,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锡仲裁字第302号《裁决书》,裁决中昌公司支付太平洋电力公司38.9万元及利息损失、仲裁费。经本院执行,中昌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
另查明:中昌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2日,登记机关为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由股东迅辉控股(香港)有限公司(SHUNFAIHOLDINGS(HONGKONG)COMPANYLIMITED)100%持股,住所地江阴市××路××路以北,现已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破产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中昌公司系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太平洋电力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常州太平洋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对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艳红
审判员 廖宏娟
审判员 刘晓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霞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