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金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6748号 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街道XXX路XXX号X幢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 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