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6765号
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1980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街道XXX路XXX号X幢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某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