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财保494号
申请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秦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啸楠,男,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孟令民,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博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崇华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