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785号
原告:某某电气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某。
被告:江阴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某某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电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0元(某某电气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某某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