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林州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10682号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F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老集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