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27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77号,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于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799.1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孙铁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