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沽源富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2093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留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10945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沽源富安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沽源县九连城*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6652996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沽源富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给付货款,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