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6-02-25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景民二初字第677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府。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家店乡鸡冠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我货款19788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197986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二、诉讼费2129元、保全费1545元共计367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3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