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10执413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货款本金82078.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2078.21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29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如下: 1.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1190.36元、银行账户内存款3111.01元,合计4301.37元。因被执行人未缴案件受理费1084元,上述款项将扣减案件受理费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剩余款项将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除上述扣划金额外,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仅作额度冻结); 3.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持有“汇通集团”(证券代码“603176”)无限售流通股1300股,本院依法委托华鑫证券公司强制售出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股票,所得价款人民币9337.84元,将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4.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皖N8××**的五菱牌车辆,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期限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送达失信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