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10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信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H组团商业广场一层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16040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6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货款本金20000元;2、支付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1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支付案件受理费105元、保全费267.3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2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276.16元,前述执行款扣缴执行费286元后,剩余案款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67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67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信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含本案保全案号:(2022)粤0310执保2283号、(2023)粤0310执保284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