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开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10执27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开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牌坊路18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TLQK5Y。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310诉前调2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8330元(人民币,下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2023年8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30元至执行款专户。同日,申请执行人在深圳移动微法院中确认被执行人仅欠其货款33330.51元。上述执行到位案款,扣缴执行费625元并划付33330.51元给申请执行人后,剩余14374.49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被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3)粤0310诉前调25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完全执行完毕,执行费625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开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