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昭某某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昭**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工业园区A片区2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A5F69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昭**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货款31759.68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419元。本院依法受理。(2022)粤0310民初3227号案件受理费606.49元,判令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职权追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地银行等协查机关以及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有关协查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并通过本案及(2022)粤0310执保2513号案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自2023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仅作额度冻结);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送达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到期如需继续控制,申请执行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控,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梁 爽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