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湛江创文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乐华街道海滨大道南70号兴发园商住楼A座1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151125177。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货款本金37219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3281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40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径付受理费365元;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地银行等协查机关以及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有关协查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并通过(2022)粤0310执保2374号及本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合计4215.51元,该款扣缴实际执行费50元至深圳市财政局后,剩余4165.51元由本院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4165.51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