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1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3-1#地块电子信息类标准工业厂房1-5层1#综合楼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066066。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0123.36元(人民币,下同)、逾期付款损失2846.19元(以20123.36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7日起按照LPR利率的1.5倍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依法追缴受理费181元并承担执行费24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610.7元,前述款项依法扣缴执行费248元及优先追缴受理费181元后,剩余案款23181.7元已依法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248元已足额缴付至深圳市财政局,本案应当结案。因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