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周文河。
被执行人:庆安县顶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哈伊路170公里处(庆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MA192TLT8X。
法定代表人:姜洪军。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25344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53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地银行等协查机关以及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有关协查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仅作额度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姜洪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杨海生
执行员 李荣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