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周文河。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方勇,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勇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600000元范围、被执行人方勇未缴出资400000元范围内支付货款565965.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4138.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9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05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方勇名下车牌为皖H8××**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2、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方勇名下车牌为皖H7××**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皖HA××**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账户6226********_000001、中国银行账户1797********CNY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4、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勇名下交通银行账户6222********、马鞍山新华村镇银行账户0080********_00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309********、招商银行账户6214********_20001、中国银行账户1797********CNY0、徽商银行账户4109********,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5、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方勇名下银行存款2626.37元至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封的期限已经明确告知,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届满日提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导致财产到期自动解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方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王奇峰
执行员  李荣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