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27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贻刚,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现居住地: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27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尤海燕
相关法条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