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执2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1136678F(2-3)。
法定代表人:罗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贻刚,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81执2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