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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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515号 
   
 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0912899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原告已支付货款,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