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12824号
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0439260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华能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丽工业区丽骏路****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1810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华能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原告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