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番禺区华能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7101行审58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华能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丽工业区丽骏路15号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环罚[2018]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涉案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涉案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现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番环罚[2018]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