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7执27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61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3586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已多次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找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涉案较多,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61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