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知民初851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诺迪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