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10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和盛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怀德广场B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7072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和盛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037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和盛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2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6674元(含迟延履行金48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