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高级技工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8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上述两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上述两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合兴安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市***路188号。
负责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副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得科技公司)、***市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高级技校)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爱得科技公司、***高级技校赔付二人周奕凯丧葬费39936元(6656*6个月),死亡赔偿金872640元(43632*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974576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爱得科技公司、***高级技校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赔偿与生命权侵权赔偿或补偿并非同类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属侵权人直接赔偿,突出受害方与肇事方之间的赔偿利害关系。本案诉讼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爱得科技公司安排周奕凯上夜班与周奕凯途中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爱得科技公司及***高级技校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二、实习学生属弱势群体,教育部规定实习学生实习期间企业不得安排上夜班是对实习学生的人身保护,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事实结合证据公正判决。三、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因肇事方肇事逃逸,为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免刑,自愿以50万元对死者家属予以安慰,所作补偿与周奕凯在上班途中丧失生命不能等同。四、爱得科技公司违反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上夜班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安排周奕凯上夜班,造成不安全因素,导致周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后果与爱得科技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安排周奕凯上夜班发生交通事故是诱因。***高级技校对实习学生负有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负有监督、督促实习单位依法安排实习的责任,其未能阻止爱得科技公司的夜班安排,使得周奕凯的生命权受到损害,从法理上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五、根据爱得科技公司与周奕凯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实习就业协议》第三条,周奕凯享受爱得科技公司员工同等福利待遇,所以不能免除爱得科技公司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爱得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本次事故责任应由案外人花永彬承担,且赔偿责任已实际履行到位。我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高级技校辩称,首先,本案事故发生距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一方因周奕凯的死亡承受巨大的痛苦,但是在事故处理上有礼有节,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我们校方对**、***的行为表示尊重。其次,对于本案赔偿问题,校方意见如下:一、周奕凯同学的死亡事故虽属于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主要责任不在厂方,也不在我们校方。但是事故的诱因是厂方擅自过度提前上班时间,违反了教育部关于中职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一定责任。二、我校学生进企业实习,学校、企业、家庭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按照校企合作大的框架规定,企业方必须交足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学生实习期间,不管任何时间、任何原因的伤害都能得到保险赔偿,不因其他因素而受影响,这是对学生的负责、对家庭的负责,也是学校跟企业合作对特殊对象解决经济纠纷的保障。本案厂方违规未交保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和家庭因意外伤害可得的保险利益,也违反了校企实习合作协议。三、我国不断提高对中职学生进企业实习的相应要求,企业和学校都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保险,最大限度的保证学生、家庭的利益不受损害。虽然本案事故直接责任不在厂方,但是厂方在处理中主动性不够,给校企合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四、我校学生的技能水平在本市有一定影响力,学生进企业实习很受欢迎。其他企业都为我校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习环境和安全保障,包括交社保。本案中,厂方没有办理社保,反而在处理过程中推脱事故责任,又违规未交意外伤害保险,侵害了学生和家庭的保险利益。我们认为厂方包括学校理应补偿、补足因自身违规而造成的保险不足费用。如果按照要求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因周奕凯死亡能获得的保险赔偿大概有60万。学校希望法院能够根据案件情况妥善地处理本案,给死亡学生父母以安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爱得科技公司、***高级技校赔付周奕凯的丧葬费39936元(6656×6个月),死亡赔偿金872640元(43632×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97457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系夫妻关系,生育了周奕凯。
周奕凯于2013年9月进入***高级技校学习,为3+2高级技工班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于2017年7月1日参加校外实习,实习期为一年。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2017年6月27日,***高级技校、爱得科技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周奕凯进入爱得科技公司实习,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7月12日,爱得科技公司与周奕凯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017年7月24日起,爱得科技公司要求员工在早上5点或5点半开始上班,当日凌晨4时29分左右,周奕凯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行驶至锦丰镇人民路建设桥路段与花永彬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相撞,周奕凯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26日死亡。在该事故中,花永彬承担全部责任,周奕凯不承担责任。
2017年8月30日,花永彬(甲方)与**(乙方)就周奕凯交通事故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所有其它各项赔偿款共计1458000元,花永彬已全部赔偿。
***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6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法确认周奕凯2017年7月24日与爱得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户表、村民委员会证明、实习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周奕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与花永彬达成赔偿协议,**、***已得到了全部赔偿款。其次,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周奕凯在2017年7月24日与爱得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要求爱得科技公司进行赔偿。综上,**、***要求爱得科技公司、高级技工学校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计2636元,由**、***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经审理查明,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11日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二审另查明,***高级技校、爱得科技公司及**签订的《学生实习协议书》中约定甲方(学习)的权利义务包括:配合乙方(用人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乙方(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期间负责实习生的生产安全教育,全面负责保障学生的安全,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丙方(学生)的权利义务包括: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实习,实习前需交清毕业前的培养费、学杂费和代办费等各项费用,并办理好人身保险。爱得科技公司(甲方)与周奕凯(乙方)签订的《实习就业协议》中约定:乙方需按照甲方正常的工作时间进行实习,按时上、下班;实习期间乙方享受公司员工同等福利待遇。
二审中,**、***认为:1.爱得科技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实习学生上夜班,导致周奕凯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诱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实习过程中,爱得科技公司未按规定对实习学生缴纳社保,也没有足额缴纳商业意外保险,导致周奕***保险利益受损。3.爱得科技公司安排周奕***实习,即将实习学生作为正常员工使用,虽然生效判决未认定周奕凯与爱得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周奕凯的死亡具有工伤性质,爱得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4.***高级技校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对于实习单位的违规安排未尽到监管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事发时周奕凯的上班时间,爱得科技公司认可事发当天要求周奕凯早上5时上班;**、*****事发前一周周奕凯上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至次日凌晨1时,事发当天刚换为早上5时上班。对于周奕凯的保险情况,爱得科技公司认为其为周奕凯购买了商业意外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后周奕***已经获得保险赔偿;**、***认可获得15万元保险赔偿,但**、***及***高级技校认为爱得科技公司未按照规定购买对应类型的保险,导致保险赔偿额较低,爱得科技公司应当补足。对于购买保险的具体情况及保险赔偿差额,**、***表示无法明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之子周奕凯系***高级技校学生,经学校安排至爱得科技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对于周奕凯死亡造成的损失,**、***作为其父母有权向相应责任主体主张。本案交通事故肇事方花永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花永彬与**、***就周奕凯死亡损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现**、***要求爱得科技公司、***高级技校对周奕凯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的主张,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首先,**、***认为爱得科技公司违规安排周奕凯上夜班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从**、*****的上下班时间安排看,尚不足以认定事发时爱得科技公司安排周奕凯上夜班,且上班时间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认为爱得科技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与周奕凯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爱得科技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认为爱得科技公司未按约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但从各方当事人**看,爱得科技公司为周奕凯购买了商业保险且**、***已经获得保险赔偿。**、***未能举证证明爱得科技公司按照规定或约定应当购买的保险类型,也不能明确其主张的赔偿差额,故对**、***要求爱得科技公司补足保险利益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认为爱得科技公司应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可以获得的赔偿。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周奕凯属于在校学生,未与爱得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有规定或约定爱得科技公司需为实习学生交纳工伤保险而爱得科技公司未交纳,《实习就业协议》中约定的同等福利待遇并不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周奕凯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利益,故**、***认为爱得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工伤标准对周奕凯死亡予以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要求爱得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认为***高级技校在实习期间未对实习单位尽到监管责任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础亦不存在,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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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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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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