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2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14644095H,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南昌新地中心41层-42层。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85592826U,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安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得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财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太平财保公司赔偿保险金12010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爱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爱得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车辆实际维修的证据和事实,爱得公司未实际产生38.3万元维修费。二、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实际损失评估的配件标准与爱得公司实际维修的修理厂使用的配件和维修资质不一致,其评估损失金额与事实不符,过高不合理。如案涉车辆脚踏板是加装件、评估配件价格不合理、线束旧件存疑、前门铰链未见旧件等。
被上诉人爱得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太平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支持,请求驳回上诉。
爱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太平财保公司赔偿爱得公司评估费21620元;2、太平财保公司赔偿爱得公司车损432400元;3、诉讼费用由太平财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6日17时15分许,***驾驶苏UG××××小型越野客车沿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一路中港加油站门口超车时,遇***驾驶浙FW××××的小型客车同方向行使至此掉头,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经济开发区大队认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爱得公司单方委托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对牌号为苏UG××××的车辆确定损失,经鉴定,该车辆损失金额为432400元,爱得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21620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爱得公司,驾驶人为***,该车在太平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14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审理过程中,太平财保公司要求对爱得公司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对苏UG××××车辆实际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11月25日,该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评估认定该车辆的损失理算金额为383000元(已扣残值)。太平财保公司为此支付公估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爱得公司与太平财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予以确认。事故车辆在太平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太平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和车损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并结合爱得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对于爱得公司的车辆损失,因太平财保公司对爱得公司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有异议并由法院委托进行了重新鉴定,故应以法院委托鉴定的公估报告为依据,对于爱得公司交纳的公估费,因其公估报告该院未予采纳,故该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太平财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得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383000元;二、驳回爱得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6元,由爱得公司负担634元,太平财保公司负担3422元。公估费20000元,由太平财保公司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太平财保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保险公司在查勘案涉车辆时拍的车身线束及发动机线束配件照片及评估公司鉴定时拆解下来的车身线束及发动机旧件照片,证明通过两组照片对比,评估报告中引用的车身线束及发动机线束旧件不是案涉车辆拆解下来的线束,明显不一致,即案涉车辆车身及发动机线束在维修时并未进行更换,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2、保险公司在查勘案涉车辆时右踏板照片、奔驰官网中同款车辆零件图及维修截图,证明案涉车辆出厂时不包括脚踏板,属于车辆所有人自己加装的,不在车辆损失保险的承保范围。被上诉人爱得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太平财保公司查勘案涉车辆时拍的车身线束及发动机线束配件照片中线束未拆下来,还连在车上,只是开了个口子,无法全面反映线束情况,而评估公司鉴定时所用的照片系从案涉车辆上完全剥离的两个线束,两组照片从内容上看完全不一致,没有可比性;通过对比太平财保公司提供的两组照片,发现评估公司采用的照片有太平财保公司的LOGO,即评估公司鉴定时采用的照片也是太平财保公司查勘时拍的。对证据2,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案涉车辆系该车系列的最高配车辆,在4S店出厂时带有踏板。
被上诉人爱得公司提供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车辆在上牌前车管所所拍摄的照片有踏板。如果是加装的话,车管所通不过。故踏板为案涉车辆的一部分,属于保险范围。上诉人太平财保公司经质证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车管所的上牌照片并不能排除该踏板是加装件,因为有些车型在出厂时不带原车配件,但销售时客户要求加装或赠送部分加装配件。案涉车辆向太平财保公司投保时间是2019年6月11日,而行驶证显示案涉车辆上牌时间是2019年6月28日。
二审经查阅一审卷宗,经太平财保公司申请而由一审法院委托的公估公司对案涉车辆实际损失所作的公估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已维修完毕,根据委托事项要求,针对双方有争议的项目,公估公司工作人员对更换下来的旧件进行查验。经查勘,方向机与内球头连接处已变形需更换;前保险杠多处撕裂已无法修复,需更换处理;该车为美规车,通过平行进口销售,经查询,踏板为美规车原车配置,右踏板已更换处理;右前门未见旧件,根据查看损失照片,予以修复处理;发动机电脑板经查勘该插头连接端口已破裂,已无法固定插头,需更换处理;发动机线束连接插头已破裂,已无法固定,需更换处理;车身线束连接插头已破裂,已无法固定,需更换处理。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公估,系一审法院因太平财保公司申请而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进行,太平财保公司在一审中对该公估报告并未提出异议,现太平财保公司上诉对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不认可该公估报告,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估报告的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委托公估公司所作的公估报告应予确认,案涉车辆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应以公估报告结论为准,确定为383000元。因此,对于太平财保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太平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 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