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8392号
原告:徐州天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沛县。
第三人: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天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天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通过和解解决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天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天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4元,减半收取3202元,由原告徐州天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