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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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55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沙沟镇***开发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7631513H。
法定代表人:唐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