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2559号
原告:圣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11221。
法定代表人:*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群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89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圣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安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圣安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圣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圣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39元,由圣安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