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11民初331号
原告:乐山乐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观峨街。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乐山乐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山乐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山乐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0.00元,由原告乐山乐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