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有限公司;张某乙;北京东方某有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701民初164号之二 原告:北京天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1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宸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镇联排房一期22栋22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北京东方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宸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天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33.51元,减半收取计7616.76元,由北京天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