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412号
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4.1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18400元,由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00元(已交纳),由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