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9月10出生,汉族,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第二幼儿园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横垛社区人民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鹏腾建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5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