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83民催5号
申请人:***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横垛社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何毅,总经理。
申请人***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1年1月2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腾建筑有限公司持有的0010004128863874号银行汇票无效(票号:0010004128863874、出票金额9000元、申请人***腾建筑有限公司、出票行泰兴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人江苏众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9月10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腾建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翠华
审 判 员 徐 平
审 判 员 杨 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文君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