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阀门有限公司

江南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04民催6号
申请人: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机场大道6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南阀门有限公司因丢失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票号为00100063/23923062,申请人江南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日申报,且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