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727执保10号
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润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健安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润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727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被申请人***、北京润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余额予以冻结,冻结财产金额以26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北京润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提起查询,截止2024年3月22日,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80863.72元,支付宝账户有余额525.38元,微信账户有余额4250.14元,合计185639.24元;北京润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331.32元,无支付宝、微信账户,合计1331.32元。被申请人***、北京润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上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余额合计186970.56元,本院均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7执保10号案件部分保全,于2024年3月2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