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浮士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3民初16814号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7号院7号楼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370585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59771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大资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23358.21元、质保金156974.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80332.6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标准,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9月1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签订了《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低压电力管沟工程施工合同》《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4B-8号楼及能源中心电力电缆敷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10KV天竺二路25#杆至25-4#杆线路架空入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就前述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相关电力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中对工程地点、内容和范围,计价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期完成施工任务,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13日签署了《还款计划书》,双方就上述工程重新约定了还款金额和期限,但被告未按约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4823358.21元,欠付原告到期质保金156974.4元,合计4980332.6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北大资源公司辩称:对于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对于利息及滞纳金有异议。原告主张利息及滞纳金的起算时间没有协议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7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低压电力管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承包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项目低压电力管沟工程,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0日,工期共计80日历天,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3352784.76元,其中增值税为304798.61元。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实际结算价的3%,质保金于二年质保期届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乙方。2021年6月17日,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北大资源双创园***区低压电力管沟工程施工合同,现本工程已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758432.31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2063032.4元。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112752.97元,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1582646.94元。 2019年9月11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4B-8号楼及能源中心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承包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项目4B-8号楼及能源中心电力电缆敷设工程,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措施费包干的承包方式,本工程总价含税价为2804569.93元。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实际结算价的3%,质保金于二年质保期届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乙方。202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4B-8号楼及能源中心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工程施工合同,现本工程已于2021年6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901451.47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633522.84元。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87043.54元,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2180885.09元。 2021年12月31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10KV天竺二路25#杆至25-4#杆线路架空入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承包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项目10KV天竺二路25#杆至25-4#杆线路架空入地工程,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措施费包干的承包方式,本工程总价含税价为1474047.61元。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实际结算价的3%,质保金于二年质保期届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乙方。2022年2月8日,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北大资源双创园***区10KV天竺二路25#杆至25-4#杆线路架空入地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474047.61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0元。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44221.43元,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1429826.18元。 2022年4月13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上述三工程甲方向乙方应付未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823358.21元,质保金共计人民币244017.94元,合计已结算未支付金额5067376.15元。乙方负责施工的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区项目低压电力管沟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质保期2年,质保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乙方负责施工的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4B-8号楼及能源中心电力电缆敷设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质保期2年,质保期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1日;乙方负责施工的10KV天竺二路25#杆至25-4#杆线路架空入地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9日,质保期2年,质保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为了今后双方之间更好的合作,经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无责任对原约定付款时间以及付款金额予以调整,具体如下:第一期:2022年5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717182.93元。第二期:2022年8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131090.77元。第三期:2022年10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132058.91元。第四期:2023年8月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87043.54元。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与本协议约定付款金额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若未能按时支付乙方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按本协议支付而未支付的金额,要求甲方立即提前支付全部未结清的工程款及8%滞纳金。 北大资源公司陈述,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所以无法支付。另外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收到***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才能付款,现我方没有收到发票,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所以不能付款。 关于针对涉诉工程折价、拍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问题,北大资源公司陈述,其对北大资源双创园、***的工程没有所有权,是从其他三个业主处承租的,原告如果主张拍卖可能会涉及案外人利益。***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不再主张就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协议书、还款计划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三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以及还款计划书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现***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针对涉诉工程进行了结算,故北大资源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以及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向***公司支付工程款。除北大资源双创园***区项目4B-8号楼及能源中心电力电缆敷设工程外,其余两项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北大资源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质保金。现北大资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按期支付,***公司有权要求北大资源公司提前支付剩余款项并主张滞纳金。关于滞纳金,根据文本应理解为按照全部未结清的工程款的8%计算,为398426.6元。需要提示的是,***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及时向北大资源公司出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0332.61元及滞纳金398426.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1元,全部由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