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12309号
原告:温岭市千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新屋村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HFE8M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温岭)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温岭)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超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71号五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AP8G5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千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台州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登记为浙江超川建设有限公司。后原告温岭市千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千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计789.50元,由原告温岭市千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