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园,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王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园,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79年11月,原告享受父亲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平反政策,在原铁道部焦作电务器材厂(现为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8年12月,因快到退休年龄,原告到被告人力资源部咨询有关事项,负责人告知原告需到焦作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档案调入函,但因为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保,焦作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法开调入函。后向被告人力资源部反映,回复让原告等待。2020年8月6日,原告已届退休年龄,经协商无果后,原告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提交的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仝子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