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02民初1980号
原告: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胭脂,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宝刚,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利霞,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华,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靳润润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