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宝刚,系该单位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胭脂,系该单位综合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站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保平,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军
审判员  苏杭
审判员  柳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