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英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石兴祥,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员工。
被执行人: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英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6年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现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3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