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8民初4089号
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7元,减半收取3043.5元,由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美荣
审 判 员 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 何钟莹
书 记 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