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8601民初10129号
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四门券村。
法定代表人:郭中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6元,由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户传飞
审判员 王 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准